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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支付清算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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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四川省支付清算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四川省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Sichuan Payment & Clearing Association(缩写为“SCPCA”),是由四川省支付清算行业相关主体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四川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经济金融方针政策,对四川省范围内支付清算行业进行自律管理,维护全省支付清算市场的竞争秩序和会员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清算业务风险,促进四川省支付清算行业健康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四川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四川省社会组织第二综合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监事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四川省成都市。

本会的网址:www.scpc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的职能,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组织实施各会员应共同遵守的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不断完善全省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二)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支付清算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守行业公约和自律制度,规范行业行为;

(三)承接纳入政府有关部门采购项目的相关业务、服务和工作;

(四)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做好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

(五)组织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与评估,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支付清算行业主管单位,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制定行业指南,建设行业内共性技术平台,为行业新业务、新技术、新运营模式发展提供规则、组织、技术支撑。

(七)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交流与合作;广泛收集、整理、分析和交流国内外支付清算行业动态,为会员和社会提供各类咨询服务;

(八)组织开展行业培训、考察学习和调查研究以及各种业务竞技活动,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九)组织协调支付体系相关方面的业务宣传活动,积极发挥行业整体宣传优势,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知度;

(十)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

(十一)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职责;

(十二)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工作及有关公共活动。

第七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及财务公司;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省内支付清算组织;

(三)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省内非银行支付机构;

(四)符合协会要求的其他组织。

第十条  申请入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表

2.相关部门核发的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复印件;

3.协会会员信息表;

4.协会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由理事会讨论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或接受本会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和支持;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本会为其保守商业秘密;

(七)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履行本会制定的行业自律公约、业务规范和工作规则

(二)贯彻执行本会各项决定和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支持配合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及声誉;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和行业自律公约,被取消会员资格;

(四)其他导致会员资格丧失的情形。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领导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等有关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至少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半数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当选理事、监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1/2; 罢免理事、监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3,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支付结算业务经验丰富、熟悉行业政策法规;

(二)参与协会工作积极性较高的业内专家;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支付业务分管领导。

第二十三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提名,报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

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四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 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 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三)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监事、副秘书长、各专业工作委员会、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行业自律规则,提出业务规范的制定、修订建议;

(十一)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及其他重要的秘书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监督会员遵守本会章程及行业自律制度的情况,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规章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十三)建议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十四)其他需经理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负责人(不含秘书长)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负责人,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协会专业工作委员会和其他所属机构;

(三)决定监事、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四)决定对违反本会章程及行业规章制度的会员进行处分。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由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建设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四川省分行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支付业务分管领导轮值;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八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监督行业自律制度的执行

(五)提名监事人选。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一名负责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在会长领导下具体负责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各项重大决定;主持协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协会各项工作计划;

(二)组织本会学习贯彻国家关于支付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协会会员大会、理事会的各项重大决定;领导、协调、督促、检查协会秘书处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三)协调本会与业务主管机关、登记机关、监管机关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以及本协会内部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草拟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名单及工作方案,报理事会审议;提出换届人选建议,换届工作方案,报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审议;草拟届中增补理事、监事方案,报会员大会审议;

(五)提名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各专业工作委员会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八)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批准。

(九)决定聘用本会秘书处专兼职人员;

(十)列席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十一)办理会长和上级主管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四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2至3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设首席监事1名,负责组织、协调监事工作。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三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监督协会费用管理和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五)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六)向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七)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四十八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五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社团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社会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社会团体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一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八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章程经2019年1月16日第四届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